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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评估的立法保障情况

  为保障科技评估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许多国家为科技评估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立法体现了科技评估在各国科技活动中的重要地位。
  通过立法保障科技评估的国家有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等。
  美国国会一级的有关科技评估机构的作用、功能、权力和责任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确定;法国政府于1985年作出规定,没有进行评估,任何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均不能启动;日本政府于1995年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明确了科技评估的地位,1996年制定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和1997年8月科学技术会议通过的《国家研究开发实施办法大纲指针》规定,日本科技评估机构不能随意设立和撤消;韩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三国开展科技计划评估活动,需按照有关法律设立机构,遵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作、出具评估结论或向有关单位反馈结果。
  瑞典、瑞士、西班牙、泰国等国家的科技评估还没有明确的法规支持,只是根据工作的需要开展评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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