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媒体制作要求
为了提高科技立项评估工作的效率和项目答辩人的陈述水平,长春市科技评估中心规定,科技立项评估采用数字化投影仪的多媒体演示方式进行评估项目的陈述。为了使这一方法在科技评估工作中更加公正、更加准确地运用,以便提高评估质量,特此制定本要求如下:
1、多媒体演示材料的内容应与申报材料的内容相符合,不得有超越申报材料内容的夸大宣传;
2、每个项目的多媒体演示和陈述的总时间限制在15分钟以内;
3、多媒体演示文件应采用微软Office2000中的PwerPoint2000软件制作完成;
4、与多媒体主体文件链接或嵌入的图片文件应采用便于播放的通用图片文件格式。图片、图表、表格等文件尽量采用嵌入方式进入主体文件,尽量不采用链接方式;
5、多媒体演示文件应适合800*600的电脑或投影显示的常用分辨率;
6、文件中不得带有背景音乐等与严肃公正气氛不协调的内容;
7、投影仪和笔记本电脑等多媒体播放设备由评估中心提供,不需要申报单位在评估会场使用自带的播放设备。
8、申报单位必须将多媒体演示材料制成光盘(同时将申报材料电子文稿放在同一光盘里),提前送到科技评估中心,以便于评估中心做统一的会务安排。此光盘存档,不返回申报单位;
9、申报单位应保留多媒体演示材料的备份文件,如果一旦出现递交的文件损坏、无法打开或者受到病毒破坏等情况,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补交;
10、申报单位在答辩时最好由主讲人亲自控制多媒体文件的播放进度,或指定一人播放,评估中心不负责播放;
11、如果因为多媒体演示材料内容问题或者演示材料超长等原因,在规定的时间无法完成播放,给该项目的评估带来不利影响,应由申报方自行负责;
12、如果申报单位不具备制作多媒体演示材料的条件,建议委托长春市科技信息网站代理制作。(联系电话567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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